简介
首页

新竹县制度考

文昌宫香灯租榖
关灯
护眼
字体:
上一章    回目录 下一章

收项

一、淡水邹厝仑水田租榖每年应收四十五石。

一、淡水北投社大租每年应收三十石。

一、新竹新埔庄大租每年应收十三石。

一、苗栗三湖庄山园每年应收二十石。

前归新竹文昌官香灯,后设苗栗县,其山园被刘联科抗占。理合声明。

以上共计收榖一百零八石,收银一百零八元。

开销

一、计去挑字纸灰工钱二十元。又开去油香银十六元。又开打扫文昌宫人夫二名工食银二十元。又开各处收榖工食银三十元。

共开银八十六元。(文昌宫祀生郑耀东录)

上一章    回目录 下一章
阅读记录 书签 书架 返回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