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玄《目录》云:本篇亦因称美作者之善问,故名《服问》。但今篇中,殊无设问的话,郑说未必是。吴澄以为本篇与《丧服小记》同类,亦是补记丧服的事情。不过其中多断章零语,好像是从原来的《丧服小记》散出的残简,有的被编附《大传》篇末,有的则杂辑在此。所以有些话语,与《大传》之文相通,而其言说对象则以丧服制度为主旨。其原则宜与下一篇《间传》互相参详。
《传》曰1:有从轻而重,公子之妻为其皇姑。有从重而轻,为妻之父母。有从无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。有从有服而无服,公子为其妻之父母2。《传》曰:母出,则为继母之党服;母死,则为其母之党服。为其母之党服,则不为继母之党服3。
今注
1 皇侃、陆德明皆云:此引《大传》文。按《大传》言“服术”,其六曰“从服”,此文特为举例。
2 以上言轻、重、有、无,四种从服,可参阅《大传》注。
3 此数语亦当为《大传》言“从服”之“属从”举例,并见彼注。
今译
《大传》篇曾说到“从服”之例,有本应穿戴较轻的孝服的,却要服较重的孝服。例如,国君庶出的儿子之妻,要替国君的正室服重服,因为“正室”尊于她丈夫的亲生母(公子之母,而公子之妻称之为姑者)。有的又与此相反。例如,妻为其父母之丧,要挂孝一年;其夫虽属一体,却只要挂孝三月,因为他是由于有此妻然后始有此服,从妻而服,本重而减轻。有的本来没有孝服的关系。例如,公子之妻之对于公子的表兄弟,但为公子之故,亦跟着有孝服,这是因她做了公子家里的人。但亦有与此相反的。例如公子该和别人一样,为其妻的父母挂孝三月。但因他是国君的庶子,不能和嫡子一样,所以从有服降到无服。《大传》又说到“属从”之例。如果母亲离婚了,得替继母的娘家人挂孝;如果母亲死了,则得替母亲的娘家人挂孝。凡是已为母党挂孝的,就不替继母之党挂孝。
三年之丧,既练矣,有期之丧,既葬矣,则带其故葛带1,绖期之绖,服其功衰2。有大功之丧,亦如之。小功,无变3也。
今注
1 丧服重者用麻,轻者用葛。三年之丧至练祭,期年之丧至葬,无可加重,故仍用葛带。
2 言以上丧中又遇丧,虽不换去葛带,仍留首绖,而穿功衰(七升至九升)。
3 小功服轻;不变重服,故不可改就轻者。参看《间传》“重者特轻者包”注。
今译
假如三年之丧,已经到了周年之后应改服轻丧服时,又遇有期年之丧,到了葬毕,那时,两重丧的日期实际所剩都不及一年就完了,所以可仍用改轻服以后的葛带,加首绖而穿七升至九升的大功的丧服。这与所遇的是大功之丧,正好相当。但是,如遇的是小功之丧,则可不改服小功的丧服。因为重服已包举了轻服。
麻之有本者,变三年之葛1。既练,遇麻断本者,于免,绖之;既免,去绖2。每可以绖必绖;既绖,则去之。
今注
1 本,是麻根部分。重的丧服用牡麻连根织成,大功以上服之。麻之有本者,即指大功以上的丧服。变,即易服。三年之葛,孔疏谓“葛带”。郭嵩焘据下文“小功不易丧之练冠,如免,则绖其缌小功之绖”,即所谓“三年之葛”,盖指“首绖”言之。此言变其练冠而加大功之麻绖。方苞曰:即《问丧》篇所谓“麻葛重”。
2 麻断本者,不带麻根者,是小功以下服。免,遇丧括发时用(已见《檀弓上》注),下同。
今译
凡服大功以上的丧服,其变服则用小功之首绖。到了练祭易绖之后,又遇小功之丧,在为之“免”时,加小功之绖(麻之断本者)。但在小功之丧敛殡事毕,既“免”之后,即须脱去其绖。此外,凡已易练冠者,遇到该用绖之时,得临时加麻绖,用过了,就脱去。
小功不易丧之练冠,如免,则绖其缌小功之绖,因其初葛带1。缌之麻,不变小功之葛;小功之麻,不变大功之葛2。以有本为税3。
今注
1 因,沿用之。初葛带,犹上文言“故葛带”。孔颖达云,此言“初”而不言“故”者,谓其小功以下之丧不变其已练之葛带,故云“初葛带”。
2 此谓以轻丧之麻,本服既轻,虽属初丧,亦不变前此重丧之葛。
3 税,读如“蜕”,郑云是“变易”之意。有本,即上文之“有本”,指大功以上丧服。
今译
小功亲属,不改其已及练的丧冠,遇到“免”时,则加以缌属或小功之属的麻绖,而仍用其练服之葛带,不因缌属的麻带而改易小功的葛带;同样,小功之属的麻带,亦不改易大功的葛带。唯有大功以上之丧,则需变易。
殇:长、中,变三年之葛。终殇之月筭,而反三年之葛1。是非重麻,为其无卒哭之税2。下殇则否。
今注
1 殇为未成人之丧,依其死时年龄及亲属关系,而有长、中、下之分。原则上,其丧服皆比成人之丧降一等。《丧服传》云:“大功之殇,中从上;小功之殇,中从下。”此处约举在三年丧期中遇到“长”“中”之殇,凡在小功以下则可变服。到了殇服之日期已满,则又服旧。
2 税,如上文。言殇服没有卒哭变服之法。
今译
三年丧期中,遇到长殇、中殇,虽已易麻而葛,仍须改变。但到了殇服之期完了,则又恢复原来的葛服。这不是说重视麻服,是因殇服没有卒哭的变易,其丧十分简单,故可临时为之。至于下殇,则不须如此。
君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1。世子不为天子服2。君所主:夫人、妻、大子適妇3。大夫之適子为君、夫人、大子,如士服4。
今注
1 此节以下于“从服”之例中,当为“徒从”,盖非亲属而为之服丧者。外宗,是国君的异姓戚属妇女,即国君之诸姑及姊妹之女。
2 世子不为天子服,郑注说是避嫌疑之故。因其父为国君,已替天子服丧;世子亦服丧,是一国二君了。
3 主,主持其丧事。妻,指大夫之妻。
4 士为国君服斩衰三年,为君之夫人服期年,为太子,亦从服期年。
今译
诸侯要为天子服丧三年,他的夫人,则比照诸侯的表亲妇女为诸侯服丧期年之例而为天子期服。至于诸侯的嫡子,有继承权者,则不为天子服丧。诸侯可为他的夫人、大夫的妻及太子的正室,主持丧事。至于大夫的嫡子,则须为诸侯、夫人及太子服丧,其例如士人之为以上诸人服丧一样。
君之母,非夫人,则群臣无服。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,唯君所服,服也1。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2,出亦如之。当事则弁绖3。大夫相为,亦然。为其妻,往则服之,出则否。
今注
1 所服,服也,依诸侯所穿的孝服而服。
2 锡衰,细麻衣(已见《丧服小记》注)。
3 当事,指前往吊丧时。弁绖(已见《杂记上》注)。
今译
诸侯倘非正室所生,则其母亲死时,群臣不必替她挂孝(因前君的夫人之丧,群臣已挂过孝了)。唯有在诸侯左右的小臣及驾驶车马的人跟着诸侯所服的孝服而挂孝。诸侯为其大臣们的丧事,穿最轻的丧服,在宫内或出门都一样。如果前往吊丧时,则在帽上加绖。大夫们对于同事的丧事,亦如此。如果是大夫的妻,则往其家作吊时,在帽上加绖,出来时即脱下。
凡见人无免绖,虽朝于君,无免绖1。唯公门有税齐衰2。传曰:君子不夺人之丧,亦不可夺丧也。传曰:罪多而刑五,丧多而服五,上附下附,列也3。
今注
1 免绖,免,免除。首绖所以志其丧,免绖则等于免丧了。
2 税,读为“脱”。《曲礼下》云:“苞屦,扱衽,厌冠,不入公门。”此犹是意。《通典》引《白虎通》云:“有丧不朝,吉凶不相干,不夺孝子之恩也。”
3 列,“比照”的意思。
今译
凡是居丧的人,见人不须除去首绖;即使有特别要事,诸侯召见时,亦无须免绖。只有在办公的地方,须脱去孝服。亦因此,居丧的人可以不去办公。《大传》有言,君子不但不能剥夺别人守孝的心,而且不可以剥夺自己守孝的心。《大传》又说,犯罪的项目很多,因罪而科刑的项目亦不少,但总之,可约为大小五者。丧服亦是这样,因人与人的关系有亲疏,而感情有厚薄,故对应的丧服规定亦甚烦琐,但总其要者不过五等。罪状的大小和亲属的丧服,亦即在这五等中,料量其轻重而比次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