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墨学十论

墨子之经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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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名墨子之六艺学)

墨子《贵义篇》称墨子南游使卫。关中载书甚多。毕沅云:关中犹云记扃中,关扃音相近。孙诒让云:古乘车,箱 间以木为阑,中可庋物,谓扃亦谓之关。 弦唐子见而怪之。墨子曰:者昔“周公旦朝读书百篇,夕见漆十士。漆借为七。 故周公旦佐相天子,其修至今。翟上无君上之事,下无耕农之难,吾安敢废此。”而《庄子·天下篇》亦称“墨子好学而博”。则墨子之博学可知。昔班孟坚作《艺文志》,先述《六艺》,后述十家。盖谓诸子皆《六经》之支与流裔也。是故,今之《六经》,虽出于儒家;而昔之《六艺》,实诸子与儒家之所同,非儒家之所得私也。故墨子虽非儒,而未尝不诵六艺。古之《六艺》,即今之《六经》所自出也。然《六艺》经孔子删述,已去其泰半矣。《六经》又经秦火之厄,亡者又益众。故吾人今日欲稍知秦火以前之《六经》,与夫孔子删订《六艺》以前之大略,非求之诸子,其道末由。而墨子之称引,则尤为宏博者也。其为吾人所亟当研究,不亦宜乎?然而今之谈墨学者夥矣。而独鲜闻有讨论及此者,盖《经》学之为世不重也久矣,吾以为此不独有补于治经。且可以知墨子之学之所由来也。故聚而论之。《六艺》当墨子之时,本无所谓《经》,而今题之曰墨子之《经学》者,盖亦从世俗之称,令治《经》者之注意云尔。大雅君子,幸无尤焉。

一 易

周秦诸子,称引《六艺》者,以《诗》《书》为最多,而《易》则独少,墨子亦然,殆无明引《周易》之文。然观其语法与意义,有可以知其为必从《周易》推演而出者。兹略举如下:

《修身篇》,“畅之四支,接之肌肤,华发隳颠,而犹弗舍者,其惟圣人乎!”

此文虽不尽用《易》义。然“畅之四支”句,与《易·坤·文言》“美在其中而畅于四支”同。“其惟圣人乎”,与《乾·文言》“知进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惟圣人乎”句法同。《史记·孟荀列传》,言“墨子或曰并孔子时;或曰在其后”。然则“畅于四支”,及“其惟圣人乎”等语,或本春秋时习见之格言,故孔墨皆用之与?或墨子此篇,成于后人之缀辑,故引用《文言》之语与?抑如世之论者,以《文言》为出于七十子后,而为编《文言》者引用墨子之文与?斯则未敢臆定。与不得已,则前一说最为近是耳。

《贵义篇》,“翟闻之:同归之物,信有误者。”

按此文孙诒让释之云:“《易·系辞》云:‘天下同归而殊涂。’《孔疏》云:‘言天下万事终则同归于一。’盖谓理虽同归,而言则不能无误。”然则墨子此语,盖与《易·系辞》同。繇上两说观之,疑孔子之《十翼》,本多古易旧说。孔子述而不作,《十翼》之作,盖亦多整理旧文而时加己见而已。

二 书

《艺文志》云:“《书》之所起远矣,至孔子纂焉,上断于尧,下讫于秦,凡百篇,而为之序,言其作意。秦焚书禁学,济南伏生独壁藏之。汉兴,亡失,求得二十九篇。”又云:“武帝末,鲁恭王坏孔子宅,欲以广其宫,而得《古文尚书》。孔安国者,孔子后也,以考二十九篇,得多十六篇。”则《尚书》经秦火之后,其失传者多矣。《尚书·纬》云:“孔子求得黄帝元孙帝魁之书,迄于秦穆凡三千二百四十篇,以百二篇为《尚书》;十八篇为《中候》。”此《纬书》之言,虽不足信,然黄帝以来文字日滋,人事日繁,年代久远,则书策之多,傅会之众,孔子删取之严,乃必然之事。古之书,盖决不止孔子所删存之百篇,敢断言也。百篇之目,今尚可考。而《墨子书》所引,则有《竖年》、《相年》之类,非百篇之所有者。非墨子之书,安足以知百篇以外之篇名哉?且书自秦火亡后,非墨子之书,则亡《书》之可考者,不亦更少矣乎?墨子之书,引《书》尤众,亦足以见墨子之学,本于《尚书》者尤深。《尚书》言治多原于天;而墨子之言政,实本于《天志》。此其尤大彰明者也。兹略举墨子之引《书》者如下:

《七患篇》,“《夏书》曰:禹七年水。《殷书》曰:汤五年旱。”

毕沅云:管子《权数》云:“管子曰:汤七年旱;禹五年水。”与此文互异。孙诒让云:《吕氏春秋·顺民篇》,“昔者汤克夏而正天下。天下大旱。五年不收。汤乃以身祷于桑林。”与此书所言正合。王充《论衡·感虚篇》亦云:“书传言汤遭七年旱,或言五年。”是古书本有二说也。今按:此亦《尚书》之佚文。其篇名不传,或在百篇以内,或在百篇以外,今无由考矣。

《七患篇》,“《周书》曰,国无三年之食者,国非其国也;家无三年之食者,子非其子也。”

毕沅云:“《周书》云:《夏箴》曰:‘小人无兼年之食,遇天饥,妻子非其有也;大夫无兼年之食,遇天饥,臣妾与马非其有也;国家无兼年之食,遇天饥,百姓非其有也。’墨子盖夏教,故义略同。”孙诒让云:“毕据《周书·文传篇》文,此文亦本《夏箴》,而与《文传》小异。考《穀梁》庄二十八年传云:‘国无三年之畜,曰,国非其国也。’与此文略同。疑先秦所传《夏箴》文本如是也。又《御览》五百八十八引胡广《百官箴叙》云:‘墨子著书,称《夏箴》之辞。’盖即指此。若然,此书当亦称夏箴,与《周书》同。而今本捝之。”按孙说是也。此即当本于《周书·文传篇》之文,而略节省之者。一作兼,一作三者,盖传本之异,且兼三声近而误也。

《尚贤中篇》,“传曰:求圣君哲人,以裨辅而身。”

此与《尚贤下篇》所引略同。

《尚贤下篇》,“于先王之书,《竖年》之言然,曰:晞夫!圣武知人,以屏辅而身。”

苏时学云:“《伊训》云:‘敷求哲人,俾辅于尔后嗣。’与此略同。”又云:“晞当从口作唏;唏夫叹词。”孙诒让云:“晞夫圣武知人,以屏辅尔身。文义较详备。上篇约述之。俾辅不当言圣君,君盖亦武之讹。”按此《伪尚书·伊训》所本。墨子上篇虽不称书,然以下篇称先王之书考之,盖亦《尚书》之文。《竖年》之篇,盖孔子所删百篇以外者。

《尚贤中篇》,“《汤誓》曰,‘聿求元圣,与之戮力同心以治天下。’”

简朝亮云:盖《汤誓》之佚文,今窜为《汤诰》尔。按今《汤誓》无此文,足见孔子未删之《书》,《汤誓》不止一篇。

《尚贤中篇》,“傅说被褐带索,庸筑乎傅岩。武丁得之,举以为三公,与接天下之政,治天下之民。”

此与《尚贤下篇》亦略同。

《尚贤下篇》,“昔者傅说居北海之洲,衣葛带索,庸筑于傅岩之城。武丁得而举之,立为三公,使之接天下之政,而治天下之民。”

此虽不称《书》说,然与《书叙》云“高宗梦得说,使百工营求诸野,得诸傅岩”之说,颇足相发。简朝亮云:“此孟子所谓傅说举于版筑之间也。《书疏》引《尸子》云:‘傅岩在北海之州。’与墨子同。”按此亦古《尚书》说也。

《尚贤中篇》,“若昔者伯鲧,帝之元子,废帝之德庸,既乃刑之于羽之郊,乃热照无有及也。”

此亦不称书说,然与《尚书·尧典》所谓方命圮族,及殛鲧于羽山之说,足以相发;当亦古《尚书》说也。

《尚贤中篇》,“先王之书,《吕刑》道之,曰:皇帝清问下民,有辞有苗,曰:群后之肆在下。明明不常。鳏寡不盖。德威维威。德明维明。乃名三后,恤功于民。伯夷降典,哲民维刑。禹平水土,主名山川。稷隆播种,农殖嘉谷。三后成功,维假于民。”

此盖《尚书·吕刑》之文。《吕刑》原文如下:

群后之逮在下。明明棐常。鳏寡无盖。皇帝清问下民。鳏寡有辞于苗。德威惟威。德明惟明。乃命三后,恤功于民。伯夷降典,折民惟刑。禹平水土,主名山川。稷降播种,农殖嘉谷。三后成功,惟殷于民。

简朝亮云:“墨子所引者,其文上下与今本不同。‘逮’作‘肆’,此墨子文残而讹尔。‘棐常’作‘不常’,‘无盖’作‘不盖’,此异文也。‘有辞’上无‘鳏寡’字,‘于苗’作‘有苗’,‘惟’作‘维’,亦异文也。其‘群后’上有‘曰’字,非《书》辞也。‘曰’者,引《书》之辞,蒙《墨子》上文‘道之曰’而言。盖《墨子》约举上下经文,段氏玉裁 以为‘捃摭不同’,是也。《说文》云:‘肆,陈也。’高诱《淮南子》注云:‘盖,蔽也。’‘主名’者,山川有名,而未有主名,禹则域某山某川以为一州主也。‘折’《墨子》引作‘哲’,《汉志》作‘悊’,班氏谓制礼以止刑,盖‘悊’与‘折’义同。《周官太宰》云:‘三农生九谷。’郑司农云:‘三农,平地、山、泽也。’《左传》杜注:‘殖,生长也。’《释诂》云:‘嘉,美也。’《墨子》引‘殷’作‘假’。江氏声 云:‘假,至也,其功至于民也。’”按简氏以《墨子》之“肆”为讹文,非是。孙诒让云:“‘肆’正字作‘ ’,与‘逮’声类同,古通用。此‘肆’即‘逮’之假借。”按孙说是也。“降”《墨子》引作“隆”,“降”“隆”古通,王引之说。 “农”当从孙星衍说,据《广雅》训作勉。

《尚贤下篇》,“于先王之书,《吕刑》之书然。王曰:于,来,有国有土,告女讼刑。在今而安百姓。女何择言人;何敬不刑?何度不及?”

此亦《尚书·吕刑》之文。

王曰:吁!来,有邦有土,告尔详刑。在今尔安百姓。何择非人?何敬非刑?何度非及?

简朝亮云:“墨子引‘邦’作‘国’,‘尔’作‘女’,‘尔安’作‘而安’,‘何择’上有‘女’字,皆文异而义同也。‘详’作‘讼’,‘非’作‘言’,作‘不’,此墨子文残而讹尔。盖《墨子》多残,以孟子辟之,其书几废也。或曰:‘言’者‘吉’之讹也。柱按:此段玉裁说。 非也。吉人而曰何择,可乎?”段玉裁云:“讼刑,公刑也。”王引之云:“‘言’当为‘否’。篆书‘否’作‘ ’,‘言’字‘作 ’,二形相近。隶书‘否’字或作‘咅’,‘言’字或作‘咅’,亦相似。故‘否’误为‘言’。‘否’与‘不’古字通。按段王说,是也。‘非’,‘不’,‘否’,古均通用。”

《尚同中篇》,“先王之书,《吕刑》之道。曰:苗民否用练,折则刑,惟作五杀之刑,曰,法。”

此亦《吕刑》之文。《尚书》原文如下:

苗民弗用灵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,曰,法。

简朝亮云:“《墨子》‘弗’作‘否’,‘灵’作‘练’,‘制’作‘折’,‘虐’作‘杀’,皆异文也。《礼·缁衣》引之,‘弗’作‘匪’,‘灵’作‘命’,孙氏星衍云:‘制,折,匪,否,声之近也。’段氏玉裁云:‘灵,练,双声。’以《墨子》上下文观之,‘练’亦训善也。《缁衣》作‘命’者,古‘灵’,‘令’,皆训善。‘命’者‘令’之讹也,此言淫刑之始,以为赎罪之地也。‘苗’谓三苗,‘民’人也,古以为上下通称,此统其君而言也。”按墨子引此,前云:“若有苗之以五刑然。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治天下。逮至有苗之制五刑,以乱天下。则此岂刑不善哉?用刑则不善也。”而于其后则继之云:“则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;不善用刑者以为五杀。则此岂刑不善哉?用刑则不善。”则《尚书》此节,为言苗之不善用刑,以虐杀人民。其意甚显。“制以刑”,《墨子》引作“制五刑”,孙诒让云:“即下五杀之刑。”然则,或释书“制以刑”,为制乱民以刑,以谓承上文而言,其说不待辨而其谬显然矣。

《尚同中篇》,“先王之书,《术令》之道曰:惟口出好兴戎。”

此《伪尚书·大禹谟》所袭之文也。孙诒让云:“术令当是说命之假字。《礼记·缁衣》云:‘《兑命》曰:惟口起羞。惟甲胄起兵。惟衣裳在笥。惟干戈省厥躬。’郑《注》云:‘兑当为说,谓殷高宗之臣傅说也,作书以命高宗,《尚书》篇名也。羞犹辱也,惟口起辱,当慎言语也。’按此文与彼引《兑命》辞义相类。术说,令命,音并相近,必一书也。晋人作《伪古文书》,不悟,乃以窜入《大禹谟》,疏缪殊甚。近儒辩《古文书》者,亦皆不知其为《说命》佚文,故表出之。”刘师培云:“孙说是也。古籍‘兑’,‘队’通用。

《左传》襄十三年,‘夜入且于之隧。’《礼记·檀弓下》,郑注引之云:‘隧或为兑。’隧术亦通用,如本书《耕柱篇》,‘不遂’即‘不述’;《备城门篇》,‘冲术’即‘冲隧’,是也。‘说’假为‘隧’,因假为‘术’矣。”按孙刘说是也。

《尚同中篇》,“先王之书,《相年》之道,曰:夫建国设都,乃作后王君公,否用泰也。轻大夫师长,否用佚也。维辩使用天均。”

毕沅云:《相年》当为《拒年》。李笠云:“《距年》又作《相年》、《竖年》者,盖距或作拒,因讹为相。竖则距之音误耳。”吴汝纶云:“《术令》、《相年》,盖皆百篇之书篇名也。”按《术令》即《说命》,固为百篇之书名;而《相年》、《距年》,则不在百篇之目,当为孔子删前之书之篇名无疑。李笠云:“《墨子》在秦火以前,又与儒家背驰。故其引用古籍,时有溢出儒言之外。”其说是也。下篇云:“古者建国设都,乃立后王君公,奉以卿士师长,此非欲用说也,唯辩而使助治天明也。”下篇虽不明言书说,然文义与此篇所引略同。王闿运刊本,以“轻”为“辅”之误,“辅”下增“以”字。以下篇“奉以”二字例之,王校是也。“维辩使治天均”,孙诒让云:“辩辨字通。辩,分也,谓分授以职,使治天均。”按孙说是也。但“维辩使治天均”,不成句。下篇作“唯辩而使助天明也”。此文“辩”下当有“而”字。“均”篆作“ ”,“明”篆作“ ”。“均”疑亦“明”字形似之讹。“维辩使治天明”,犹云分而使之治天明也。天明犹天事也。《大戴记·虞戴德》,天事曰明。又,犹天工也。《皋陶谟》曰“天工人其代之”,“分而使治天明”,谓命官分职,而使代天工也。

《尚同下篇》,“于先王之书也,《太誓》之言然,曰:小子见奸巧乃闻。不言也,发罪钧。”

此今《伪大誓》所袭之文也。苏时学云:“发当为厥。今《泰誓》云,厥罪钧。”江声云:“发谓发觉也。钧均同。”吴汝纶云:“闻疑 之讹,发乃厥之误。”吴闿生云:“疑乃闻二字为句,谓闻于上。”柱按:吴闿生说是也。 “小人见奸巧乃闻”,谓小人见奸巧当闻于上。“不言也发罪钧”,谓不闻于上,则事发之后,罪与犯罪者均也。简朝亮云:“此纣之虐刑也。言小民见奸巧矣,乃闻。其不言告也,事发则罪钧同焉。《梓材》曰:“肆往奸究,杀人,历人宥。”盖其君无厉杀人,故今往奸宄,往杀人,所过之人,有不知情,而可宥者宥之也。此武王告康叔者,异于纣之虐刑矣。夫历人,则见奸巧者也。然有见奸巧而不知其为奸巧者,岂可不宥而罪之乎?”按简说,非也。《墨子》上文云:“治天下之国,若治一家;使天下之民,若使一夫。意独子墨子有此,而先王无此邪?原作“无此其有邪”,据孙诒让校改。 则不然也。圣王皆以尚同为政于天下。”不,原作亦,形似之误。 下乃引此文,为先王尚同之证。所引发罪钧,即证明上文“若治一国”,“若使一夫”之义,所谓尚同之旨也。夫墨子岂以纣为先王,而祖述之邪?吾有以知其必不然矣。

《兼爱中篇》,“昔者文王之治西土,若日若月,乍光于四方,于西土。不为大国侮小国;不为众庶侮鳏寡;不为暴势夺人穑黍稷狗彘。天屑临文王慈。”

此文《兼爱下篇》引之,称为《大誓》。

《兼爱下篇》,“《大誓》曰:文王若日若月,乍照于四方于四土。”

此《伪太誓》所袭之文也。《伪太誓》文云:

“呜呼!惟我文考!若日月之照临,光于四方,显于西土。”

盖上篇不称“《大誓》曰”,故作《伪尚书》者止采下篇之文,而上篇不为大国侮小国以下则未之采也。简朝亮云:“《墨子》所引者,言四方之光,繇西土始也。何史文之曲而达也?《孟子》称长息言舜云:‘号泣于旻天,于父母。’其为文同也。今伪者窜之为对文尔,乍古通作。”孙诒让云:《汉书·马廖传》李注云:屑,顾也。

《兼爱中篇》,“昔武王将事大山队,《传》曰:泰山有道曾孙周王有事,大事。既获仁人,尚作以祗商夏蛮夷丑貉,虽有周亲,不若仁人。万方有罪,惟予一人。”

此伪古文《武成》及《泰誓》之所本也。《伪武成》云:

惟有道曾孙周王发,将有大正于商。中略。 予小子既获仁人,敢祗承上帝,以遏乱略;华夏蛮貊,罔不率俾。

《伪泰誓》云:

虽有周亲,不如仁人。中略。 百姓有过,在予一人。

阎若璩云:“玩其文义,乃是武王既定天下后,望祀山川;或初巡守岱宗祷神之辞;非伐纣时事也。”简朝亮云:“墨子所引者曰周王,曰万方,其为既定天下无疑也。今伪者乃窜之为伐纣时祭告乎?《诗·大明》云:‘矢于牧野,维予侯兴。’盖伐纣时称侯,不称王也。”阎简之说,足以证作伪书者之妄矣。墨子引云:“以祗商夏蛮夷丑貉。”孙诒让云:“祗当读为振。《内则》祗见孺子,郑《注》云:祗或作振。《国语·周语》云:以振救民,韦注云:振,拯也。”刘师培云:“此文常读以商句。伪即《武成》‘祗承上帝’所本也。‘夏’上亦有捝字。‘夏蛮夷丑貉’即伪书之‘华夏蛮貊’也。寻绎伪书之谊,盖读‘商’为尚。商尚古通,《楚辞·天问》云:‘启棘宾商,九辨九歌。’《山海经·大荒西经》则云:‘开三上嫔于天,得九辨与九歌以下。’是宾商即嫔天也。此文以商为天,义与天问相同。故伪书易为上帝。古籍言天,恒单举上字。《尚书·文侯之命》,‘昭升于上’,《释文》引马注云:‘上,天也。’均其证。尚商并即上字。故商与天同。孙氏以祗为振,读此八字为一语。然商夏为代名,不当与蛮夷丑貉并文。故知‘夏’上有捝字也。”按刘说非是。上文“周王有事大事”云云,“大事”二字,疑即“有事”二字之衍坏。既获仁人为句,即《伪武成》所谓余小子既获仁人是也。尚作以祗商夏蛮夷丑貉为句。商当是华字之误。《伪武成》“华夏蛮貊”,当即本此。作,用也。尚即尚贤之尚。“尚用以祗华夏蛮夷丑貉”,承上文“既获仁人”而言。谓获此仁人,尚用之以拯救华夏及蛮夷丑貉也。

《兼爱下篇》,“虽《禹誓》亦犹是也。禹曰:济济有众,咸听朕言:非惟小子,敢行称乱,蠢兹有苗,用天之罚。若予既率尔群对诸群,以征有苗。”

此《伪尚书·大禹谟》之所袭也。《伪大禹谟》云:

禹乃会群后,誓于师曰:济济有众,咸听朕命;蠢兹有苗。中略。 天降之咎。肆予以尔众士,奉辞伐罪。

简朝亮云:“墨子引《禹誓》,此禹既即位者也。盖《尧典》言舜在尧时而窜三苗矣。及舜即位,皋陶谟犹谓苗顽也。故《尧典》则称舜分北焉。今禹即位,誓而征之;此苗顽既服,至禹时而又蠢然动也。今乃以《禹誓》窜之于舜时乎?《禹誓》称小子者,禹自为辞,不称帝命也。明禹既即位故也。苟为舜时之誓,则《墨子》所引者何以不曰奉辞邪?《战国策》云:‘禹攻有苗。’又云:‘三苗为政不善,而禹放逐之。’此《禹誓》之繇也。隐八年,《穀梁传》云:‘诰誓不及五帝。’《荀子》说同。然则舜时无《禹誓》矣。”按简说足以祛伪书之妄矣,墨子引《书》云:“若予既率尔群对诸群。”惠栋云:“群,犹君也。”孙诒让云:“惠说近是。此群对诸群,当读为群封诸君,封与邦古音近通用。封对形近而误。群封诸君,言众邦国诸君也。”简朝亮本“诸”作尔。读若予既率尔群句;对尔群句;以征有苗句。说云:“群者君所有之众也;对,会也。言今若予者,既为君而统率尔群众矣。故会尔群众以征伐此有苗也。”其说亦通。墨子引此,以为兼爱之证。盖除天下之害,即所以兼爱天下也。

《兼爱下篇》,“虽《汤说》即亦犹是也。汤曰:惟予小子履,敢用玄牡,告于上天后,曰:今天下大旱,即当朕身履,未知得罪于上下。有善不敢蔽,有罪不敢赦,简在帝心。万方有罪,即当朕身;朕身有罪,无及万方。”

此与《论语·尧曰篇》所引略同。《论语》文云:

予小子履,敢用玄牡,敢昭告于皇皇后帝:有罪不敢赦,帝臣不蔽,简在帝心。朕躬有罪,无以万方。万方有罪,罪在朕躬。

此《伪尚书·汤诰》之所袭也。《伪汤诰》云:

肆台小子。将天命明威,不敢赦,敢用玄牡,敢昭告于上天神后,请罪有夏。中略。 兹朕未知获戾于上下,栗栗危惧,若将陨于深渊。中略。 尔有善,朕弗敢蔽,罪当朕躬,弗敢自赦,惟简在上帝之心。其尔万方有罪,在予一人;予一人有罪,无以尔万方。

《论语》与《墨子》,虽详略小异,然文义大抵相同。至《伪书》则未免画蛇添足矣。简朝亮云:“孔安国《论语注》曰:‘此罚桀告天之文。’《墨子》引《汤誓》,其辞若此。由今考之,《论语》与《墨子》所引者文不皆同而义同。孔注以《汤说》为《汤誓》,盖因《周语》而改之,非也。《周语》云:‘在《汤誓》曰:余一人有 ,无以万夫;万夫有 ,在余一人。’ 古罪字。盖与墨子所引者文义不同。《汤誓》称万夫焉,诸侯统军众之辞也;《汤说》称万方焉,天子有天下之辞也;皆无可蒙也。《吕氏春秋》云:‘昔者汤克夏而正天下,大旱,五年不收,汤乃以身祷于桑林,曰:余一人有罪,无及万夫;万夫有罪,在余一人;无以一人之不敏,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。’此言祷雨者盖与《汤说》义同。而言万夫者,则吕氏属辞之未审也。彼固不称书辞也。且《墨子》所引者,先《大誓》焉,次《禹誓》焉,次《汤说》焉,次《周诗》焉,故其文云:‘不惟《誓命》与《汤说》为然,《周诗》即亦犹是也。’如果《汤说》果为《汤誓》欤?则当约之曰:不惟《誓命》为然,可矣;而乃曰,不惟《誓命》与《汤说》为然。何其不辞之甚乎?然则《汤说》之非《汤誓》也,岂不足征邪?”按简说是也。墨子引此,以谓汤贵为天子,富有天下,尚以身为牺牲,以祠说于上帝鬼神,以为汤行兼爱之证。

《天志中篇》,“先王之书,明天不解之道也,知之。曰:明哲维天,临君下土。”

此盖《尚书》之佚文。其篇名今不可知矣,“土”旧本作“出”,王引之云:“下‘出’字义不可通。‘出’当为土。‘明哲维天,临君下土’,犹《诗》言‘明明上天,照临下土’耳。”按王说是也。今据正。或疑《墨子》此文本引《诗》文,亦可备一说。《墨子》引此,盖以明天之贵且智于天子,以见天志之不可不慎也。

《天志中篇》,“《大誓》之道之曰:纣越厥夷居,不肯事上帝,弃厥先神祇不祀。乃曰:吾有命,无廖 务,天不天亦纵弃纣而不葆。”

此文《非命上篇》及《中篇》所引亦大略相同。

《非命上篇》,“于《太誓》曰纣夷处,不肯事上帝鬼神,祸厥先神禔不祀。乃曰:吾民有命,无廖排漏,天亦纵弃之而弗葆。”

《非命中篇》,“先王之书《太誓》之言然。曰:纣夷之居,而不肯事上帝,弃阙其先而不祀也。曰:我民有命,毋僇其务,天不亦弃纵而不葆。”

此《伪尚书·大誓》之所袭也。《伪大誓》云:

惟受罔有悛心,乃夷居,弗事上帝神祇,遗厥先宗庙弗祀,牺牲粢盛,既于凶盗。乃曰:吾有民有命,罔惩其侮。

墨子所引《大誓》,皆大同小异。以三文比而观之,《天志中篇》所引“ 务”下有“天不”二字,毕沅以为“天亦”二字之误衍,是也。厥阙亦同音通用。《非命中篇》“阙”下之“其”字,又因“阙”字而误也。廖僇皆音近勠,《说文·力部》,勠,并力也。“ ”“排”皆当为“其”字之音讹。“漏”字又为“侮”字之音讹。《非命中篇》所引“天”下之“不”字,“不”与“亦”因形近而误衍。简朝亮订正墨子文如下:

纣夷居,不肯事上帝鬼神,弃厥先神祇不祀。乃曰:吾民有命,毋僇其务,天亦纵之弃而弗葆。

江声云:“夷居,倨嫚也。”简朝亮云:“夷、平,居、坐也。平坐谓箕踞不危坐也。《论语》曰‘原壤夷俟’,盖夷居则不安拜跪之礼焉。”按墨子《天志篇》引此谓其不肯事上帝,以明其不顺天志而得罚也。《非命篇》谓其恃其有民有命,毋僇其务而得罚也。一以明有天志;一以明无命。

《明鬼下篇》,“故圣王其赏也必于祖;其僇也必于社。”

此虽不称篇名,然下文云:“非惟若书之说为然也”,则亦明指此文为引《书》之文,盖引《甘誓》者也。墨子释之云:“赏于祖者何也?告分之均也。僇于社者何也?告听之中也。”盖以谓于祖,于社,则有鬼神监之,而赏之必均,罚之必中,明鬼神之有也。

《明鬼下篇》,“然则姑尝上观乎《商书》曰:呜呼!古者有夏,方未有祸之时,百兽贞虫,允及飞鸟,莫不比方;矧隹人面,胡敢异心;山川鬼神,亦莫敢不宁;若能共允,隹天下之合,下土之葆。”

简朝亮云:“于时言方者,盖方正其时也。贞,正也。《易》曰:‘乾道变化,各正性命,保合大和,乃利贞。’明万民之各正也。故虫曰贞虫,互文也,亦可言贞兽百虫矣。《易》所以言物与无妄也。允,信也。及者,若《易》言‘信及豚鱼’也。今于飞鸟言信及者,是百鸟以贞矣。其信及走兽昆虫可知也。亦互文也。比,相次也。方者,正也。《易》曰:‘直其正也;方其义也。’盖正则方矣。隹古通惟,盖文之假借也。葆古通保。盖商书叹言古者有夏之时,方其未有祸也,百走兽昆虫之贞,以与飞鸟皆信及之无不相次以正焉。况惟人面,其信及者亦何敢异心乎?故山川鬼神其信及者亦无敢不安也。是共信也。所谓共允也。有夏以能共信者。合天下,保下土。其时则未有祸矣。非能共信,无以合天下;非合天下,无以保下土。盖保下土者保天下也。今我商若能共信乎?则惟天下之合,惟下土之保;言保合大和,如有夏之时也。”按墨子引此,继之曰:“察山川鬼神之所以莫敢不宁者,以佐谋禹也。此吾之所以知《商书》之鬼也。”盖墨子以山川之鬼神能佐禹,以为有鬼之证也。

《明鬼下篇》,“《禹誓》曰:大战于甘,王乃命左右六人,下听誓于中军,曰:有扈氏,威侮五行,怠弃三正。天用剿绝其命,有曰:注:孙诒让云“有”读为“又”。 日中,今予与有扈氏争一日之命。且尔卿大夫庶人,予非尔田野葆士之欲也,予共行天之罚也。左不共于左,右不共于右,若不共命。御非尔马之政,若不共命。是以赏于祖而僇于社。”

此盖引《尚书·甘誓》之文也。《甘誓》云:

大战于甘,乃召六卿。王曰:嗟!六事之人,予誓告汝:有扈氏,威侮五行,怠弃三正。天用剿绝其命。今予惟恭行天之罚。左不攻于左,汝不恭命。右不攻于右,汝不恭命。御非其马之正,汝不恭命。用命赏于祖;不用命戮于社。予则奴戮汝。

《墨子文》与《经文》略有不同。盖《墨子》之文,既多笔录口语,而所见亦有异也。俞樾云:“葆士无义。士,疑玉字误。葆玉即宝玉也。”俞说是也。《墨子》之且,即《经文》之嗟,古声同也。《经文》攻字,《墨子》作共,盖共攻声近之借。墨子引此而下即继之曰:“赏于祖者何也?言听狱之事也。”王念孙云“事者中之坏字”,是也。墨子盖以祖与社能使刑赏之中,以明鬼神之为有也。

《非乐上篇》,“先王之书,《汤之官刑》有之,曰:其恒舞于宫,是谓巫风。其刑,君子出丝二卫,小人否,似二伯黄径。乃言曰:呜呼!舞佯佯,黄言孔章,上帝弗常,九有以亡,上帝不顺,降之百 ,其家必坏丧。”

此《伪尚书·伊训》之所袭也。《伪伊训》云:

敢有恒舞于宫,酣歌于室,时谓巫风。敢有殉于货色,恒于游畋,时谓淫风。敢有侮圣言,逆忠直,远耆德,比顽童,时谓乱风。惟兹三风,十愆,卿士有一于身,家必丧。国君有一于身,国必亡。臣下不匡,其刑墨。具训于蒙士,呜呼!嗣王祗厥身,念哉,圣谟洋洋,嘉言孔彰,惟上帝不常,作善降之百祥,作不善降之百殃。尔惟德罔小,万邦惟庆;尔惟不德,罔大,坠厥宗。

《伪书》之文盖袭《墨子》而增益之。《墨子》所引“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似二伯黄径乃言曰”十七字。孙诒让云:“此文有捝字。《伪古文·伊训》采此而独遗其刑以下数句。盖魏晋时传本已不可读,故置不取。《非命下篇》,节引下文。作《大誓》。疑此下文乃言曰以下。 自是《周书》。与《汤刑》本不相蒙,因有捝误,遂淆混莫辨也。”“舞佯佯,黄言孔章”,毕沅云:“舞当为橆,橆与谟音同。《孔书》作‘圣谟洋洋’。‘黄’《孔书》作‘嘉’是。”王引之云:“毕说非也。‘舞洋洋,黄言孔章,上帝弗常,九有以亡’,即下文之‘万舞翼翼,章闻于天,天用弗式’也。此承上文言耽于乐者,必亡其国。故下文云:‘察九有之所以亡者,徒从饰乐也。’东晋人改其文曰:‘圣谟洋洋,嘉言孔彰,惟上帝不常。’则与《墨子·非乐》之意了不相涉。而毕反据之以改原文,傎矣。”孙诒让云:“王说是也。‘黄’疑当作‘其’。‘其’篆文作‘ ’,‘黄’古文作‘ ’,二字形近。《非命下篇》引《大誓》云,其行甚章,与此语意略同。下文上帝弗常四句,彼引《大誓》亦有之。”简朝亮云:“佯佯犹洋洋也。《诗· 宫》云:‘万舞洋洋。’‘黄’者簧也。古笙中之簧,以黄金为之。《诗·考言》云:‘巧言如簧。’‘殃’古通‘ ’。《诗·召旻》云‘今也日蹙国百里’,此日殃之类也。夫黄言者乐恒舞者之言也。非嘉言也。故上帝以是亡之。今伪者乃反其辞乎?”按观王简诸说,可以知《伪书》之失古意矣。“似二伯黄径”句。疑本为以二帛黄经?“以”“似”形音俱近而讹。“帛”“伯”古通作“白”。故误为“伯”。“径”“经”亦形音俱近而讹。“二帛黄经”与上文“出丝二卫”,“二卫”与“二帛”相类,“丝”与“经”亦相类也。墨子引此而继之曰:“察九有之所以亡者,徒从饰乐也,盖以证明乐之足以亡人国,以为非乐之本。”

《非乐上篇》,“于《武观》曰:启乃淫溢康乐,野于饮食,将将铭,苋磬以力。湛乐于酒,渝食于野。万舞翼翼,章闻于大。天用弗式。”

此《五子之歌》之逸文也。今《伪尚书·五子之歌》不袭此为文。盖或不明其义也。“启乃淫溢康乐”,惠栋云:“‘启乃’当作‘启子’,‘溢’与‘泆’同。”江声云:“启子,五观也。启是贤王,何至淫泆。故知此文当为‘启子’。‘乃’,字误也。”孙诒让云:“此即指启晚年失德之事,‘乃’非‘子’之误也。《竹书纪年》及《山海经》皆盛言启作乐。《楚辞·离骚》亦云:‘启九辨与九歌兮!夏康娱以自纵!不顾难以图后兮!五子用失乎家巷!’并古书言启淫泆康乐之事。淫泆康乐,即《离骚》所谓‘康娱自纵’也。”简朝亮云:“《史记》曰:夏后帝启崩。子帝大康立。帝大康失国,昆弟五人,须于洛汭,作《五子之歌》。盖作歌以刺五子也。《周书·尝麦篇》曰‘其在启之五子,忘伯禹之命’,斯足征矣。《楚语》云:启有五观,盖‘武’者‘五’之声近也。武观即《五子之歌》也。故皆有韵焉。启,开;乃,汝也。《说命》云‘启乃心’,此言‘启乃’者不同,其为文可借而反观矣。盖先王未有此焉,今开之自汝尔。或曰:‘启乃’当作‘启子’,非也。如曰‘启子’,不当称启子某乎?今徒称启子,是父名而子反不名也。”按简说近是。“将将铭苋磬以力”,孙诒让云:“‘将将铭’疑当作‘将将锽锽’。《诗·周颂·执竞》云‘钟鼓喤喤,磬管将将’,《说文·金部》引《诗》‘喤喤’作‘锽锽’;《毛传》云:‘喤喤,和貌也。将将,集也。’《说文·足部》云:‘ ,行貌。’引《诗》‘管磐 ’,则‘将’亦‘ ’之借字。此‘力’虽与上文‘食’及下文‘翼’‘式’韵协;然义不可通。且下文‘酒’‘野’亦与‘力’不合。窃疑此当为‘将将锽锽,管磬以方’。‘方’与‘锽’自为韵。‘力’‘方’形亦相近。《仪礼·乡射礼》郑《注》云:‘方,犹并也。’‘管磬以方’,谓管磬并作,犹《诗》云:笙磬同音矣。”“章闻于大”,惠栋云:“大当作天。”按此文启乃淫溢康乐,野于饮食,乃叙事之文。将将锽锽以下,乃歌文。“铭”当从孙说作“锽锽”,“力”当从孙说作“方”,锽方韵。下文“酒”字读敛音,酒野韵。翼式韵。惟上为叙事,下为歌文;故野于饮食,与渝食于野,不为重复也。墨子引此而继之曰:“故上者天鬼弗戒,下者万民弗利。”“戒”当从孙诒让改作式,即蒙上文引《书》“天用弗式”之文。盖以明淫于乐则天弗式,民弗利,以见乐之当非也。

《非命上篇》,“于《仲虺之告》曰:我闻于夏人,矫天命,布命于下;帝伐之恶,龚丧厥师。”

此与中下两篇所引略同。中篇云:

于先王之书,《仲虺之告》曰:我闻有夏人,矫天命,布命于下;帝式是恶,用阙师。

下篇云:

《仲虺之告》曰:我闻有夏人,矫天命于下;帝式是增,用爽厥师。

以上三文对勘,上篇所引之“龚”,即“用”字之音借。中篇所引“用阙师”,“阙”“厥”亦声借。惟“阙”上当捝一“表”字。下篇所引“天命”,下当捝一“布”字。“爽”与“丧”亦声近通借。其余“伐”之或作“式”;“恶”或作“增”,“增”与“憎”通;文虽异而意则同也。《伪尚书·仲虺之诰》本之。其文云:

夏王有罪,矫诬上天,以布命于下;帝用不臧,式商受命,用爽厥师。

简朝亮云:“《墨子·非命篇》云云,盖‘爽师’者失众也。今伪者袭而窜之。伪传云:‘爽,明也。用明其众言为王也。’其相反有如此者。”按墨子引此而继之曰:“此言汤之所以非桀之执有命也。”盖以桀执有命之说而亡;而汤非而伐之,所以代兴,以见命之当非也。

《非命中篇》,“武王以《大誓》非之,有于三代不国有之曰:女毋崇天之有命也。”

此盖《尚书》百篇外之逸文也。苏时学云:“所引盖《逸书》,不字疑误。”孙诒让云:“‘不’疑当作‘百’;三代百国,或皆古史记之名。《隋书·李德林传》引《墨子》云:‘吾见百国春秋。’”

《非命中篇》,“于召公之执令亦然,且敬哉无天命。惟予二人,而无造言。不自降天之哉得之。”

此亦《尚书》佚文。在百篇与否,今不可考矣。毕沅云:“‘且’当为‘曰’。”孙诒让云:“‘于召公之执命于然’,疑当作‘于召公之非执命亦然’;‘自降天之哉得之’,疑当作‘不自天降’,自我得之。”柱按疑当作“不降自天,自我得之”。“降自”误倒作“自降”,“之”“自”音近,“哉”“我”形近而讹。

《非命下篇》,“禹之《总德》有之曰:允不著,惟天民而不葆。既防凶心,天加之咎。不慎厥德,天命焉葆。”

此亦百篇以外之书也。苏时学云:“《总德》盖逸篇书名。”孙诒让云:“‘著’疑当为‘若’,‘允不若’,信不顺也。”按墨子引此,盖以为不慎其德,则天命不能葆,以见命之当非也。

《非命下篇》,“《太誓》之言也,于去发曰:恶乎!君子!天有显德,其行甚章!为鉴不远,在彼殷王!谓人有命,谓敬不可行;谓祭无益,谓暴无伤?上帝不常!九有以亡!上帝不顺,祝降其丧!惟我有周,受之大帝!”

此《伪尚书·泰誓》之所袭也。《伪泰誓》中云:

谓己有天命,谓敬不足行!谓祭无益!谓暴无伤!厥监惟不远,在彼夏王!

《泰誓下》云:

上帝弗顺,祝降时丧。中略。惟我有周, 受多方。

盖《伪书》之文,分 割列甚矣。《墨子》“于去发”三字,孙星衍云:“或太子发三字之误。”庄述祖云:“去发当为太子发。武王受文王之事,故自称太子,述文王伐功告诸侯;且言纣未可伐,为《太誓上篇》。”俞樾云:“古人作书或合二字为一,如石鼓文‘小鱼’作‘ ’是也。此文‘大子’或合书作‘ ’,其下阙坏,则似‘厺’字,因误为去耳。”按俞说虽言之成理,然下文“武王为《太誓》去发以非之”,若改云“武王为《大誓》太子发以非之”,则于义为不可通。疑“《太誓》之言也于去发”,本当为“于《大誓》之言也”。“于大誓”三字误倒在“也”字下;又以形相近而误“大”为“厺”,声相近而误“誓”为“废”;学者不解,又以下文所引为今《伪泰誓》之文,故于“之言也”之上,又加“泰誓”二字;于是下文“于去发”三字遂不能知其为倒误矣。下文“武王为《泰誓》去发以非之”,“去发”二字同此衍误。“受之大帝”,陈乔枞云:“‘商’字作‘帝’,非是。此节皆有韵之文,作商则与上文叶,今订正之。”陈说是也。《墨子》引此,盖以《纣》执有命而亡;武王执非命而兴;以见命之当非也。

《公孟篇》,“故先王之书,《子亦有》之,曰:亓傲也出于子不祥。”

此亦《尚书》逸篇之文也。戴望云:“‘子亦’疑当作‘亓子’。‘亓’古‘其’字,‘其子’即‘箕子’。《周书》有《箕子篇》,今亡。”按《墨子》引此文而继之曰:“此言为不善之有罚,为善之有赏。”盖言鬼神之能赏罚祸福,亦明鬼之义也。

以上所引《墨子书》之《尚书说》,盖大略尽于此矣。顾尚有一事,为自来诸家所未注意者,则《明鬼》下篇所谓“尚书《夏书》,其次商周之书”之云,是也。王念孙云:“‘尚书《夏书》’,文不成义,‘尚’与‘上’同,‘书’当为‘者’,言上者《夏书》,其次商周之书也。”王氏改尚书为尚者,不知尚书二字本不讹,且可据此而明《尚书》之定义也。自来释《尚书》之义,大约不外三说:

一,郑玄云:尚者上也。尊而重之,若天书然。故曰《尚书》。

二,王肃云:上所言,史所书也。

三,《伪孔传叙》云:伏生以其上古之书,谓《尚书》。

此三说均有所难通。孔子于《易》亦何尝不尊,尝曰:“假我数年,五十以学《易》,可以无大过矣。”其尊之为何如邪?然亦奚不尊《易》为尚书?王肃之云,简朝亮已辨之矣。盖史录君臣,岂惟上之书而已乎?《伪孔》之说,以“尚”为上古。然《书》及《秦誓》,周之于秦,岂得为上古?则亦无说以应也。然由《墨子》之说以观之,以“尚”与其“次”为文;以《夏书》为《尚书》,以商周为其次:则尚为上古之义。《尚书》云者,犹今所谓上古史;本当时之旧称,止以名虞夏以前之书,而商周之书则称之曰书而已。在昔本自有别,至孔子删书而总称之曰书;故见于周秦诸书者多称《书》或称《虞书》《夏书》,鲜言《尚书》者。至汉则又以秦穆以前为上世,故总而名之曰《尚书》。如是则《尚书》之名,其义乃可得而明矣。

三 诗

《史记·孔子世家》云:“古者《诗》三千余篇。及至孔子,去其重,取其可施于礼义,上采契后稷,中述殷周之盛,至幽厉之缺,三百五篇,孔子皆弦歌之,以合韶武雅颂之音。”《汉书·艺文志》云:“孔子纯取周《诗》,上采殷,下取鲁,凡三百篇。遭秦火而全者,以其讽诵,不独在竹帛故也。”此可见未删时之诗之众,及秦火后《诗》之丧失甚少也。学者或不信孔子删《诗》之说,以谓孔子删去之《诗》,不应若是之多;孔子删《诗》之说,始于史迁之臆说。原不足以为典要云云。今考《墨子·公孟篇》有《诵诗》三百,《弦诗》三百,《歌诗》三百,《舞诗》三百之语;则古诗之多,已可概见;孔子删取之严,亦可知矣。今以《墨子》引《诗》之文,略论如下:

《亲士篇》,“其直如矢;其平如砥。”

此虽无明称《诗》云之文,然与《诗·小雅·大东》,“周道如砥,其直如矢”之文略同。盖本于《诗》文,而其意则与《诗》异。《韩诗外传》云“周道如砥,其直如矢,言其易也”,此《诗》之义也。而墨子言此,则继之曰“不足以覆万物”,则谓其太平直不能容物也。

《所染篇》,“《诗》曰:必择所堪,必谨所堪。”

此盖逸诗之文也。王闿运云:“盖诗说无与十媅,有此二语。”然则以诗说为诗,盖即汉儒引经说为经之例也。湛,毕沅云:“当读为媅。”王念孙云:“媅训乐,与染义无涉。堪当为湛,湛与渐渍之渐同。”今按媅,湛,堪,均从甚声。《说文》,甚从甘匹,匹,耦也。盖谓必慎其所友也。

《尚贤下篇》,“文王举闳夭泰颠于置罔之中,授之政,西土服。”

此盖《诗·国风·兔罝》之旧说,实足与古序相发明也。

《尚贤中篇》,“《诗》曰:告女忧卹,诲女予爵。孰能执热,鲜不用濯。”

此即《诗·大雅·桑柔》之文。“爵”原作“郁”,据卢校改。“女”《毛诗》作“尔”,“卹”作“恤”,“予”作“序”,“孰”作“谁”,“鲜”作“逝”,“用”作“以”,皆音义相近。墨子以“逝”为“鲜”,经义尤明。由是可悟《国风·杕杜》云:“彼君子兮!噬肯适我!中心好之!曷饮食之!”“噬”通“逝”,则“噬肯适我”,谓鲜肯适我。故下文云“中心好之,曷饮食之”也。此“噬”之古义,胜于《毛传》训逮,远矣。墨子引之而继之曰:“则此语古者国君诸侯之不可以不善承嗣辅佐也。譬之犹执热之有濯也,将休其手焉。”盖以执热必用濯,喻治国必用贤,以明尚贤之义也。

《尚贤中篇》,“《周颂》道之曰:圣人之德,若天之高,若地之普,其有昭于天下也。若地之固,若山之承,不坼不崩。若日之光,若月之明,与天地同常。”

此或逸诗之文;或本为说诗之言。由后之说,则亦以经说为经之例也。俞樾云:“此文疑有错误,当云,‘圣人之德,昭于天下;若天之高,若地之普;若山之承,不坼不崩;若日之光,若月之明,与天地同常。’盖首四句‘下’‘普’隔句为韵;中二句‘承’‘崩’,末三句‘光’‘明’‘常’,皆每句协韵;‘昭于天下’句,传写者脱去而误补于‘若地之普’下,则首二句无韵矣;又增‘其’‘有’‘也’三虚字,则非颂体也。”按俞说非是。此文实无误。每三句一段。首段“高”字不韵,“普”“下”为韵,“也”字助词不入韵;第二段“固”字不韵,“承”“崩”为韵;第三段则“光”“明”“常”韵。“若天之高,若地之普”,言其德之高大,故曰“昭于天下”。“若地之固,若山之承”,言其德之坚固,故曰“不坼不崩”。“若日之光,若月之明”,言其德之光明之久,故曰“与天地同常”。此引《周颂》或疑即本《诗·小雅·周颂》之文而演之者。古经说用韵,犹《易十翼》之用韵者矣。王闿运云:“此《天保》诗说也,以雅为颂。”

《尚同中篇》,“是以先王之书,《周颂》之道之曰:载来见彼王,聿求厥章。”

此引《诗·周颂·载见篇》之文也。《诗》云:

载见辟王,曰求厥章。

毕沅云:“墨子一本作载见辟王,同诗。案一本疑后人据诗而改。墨子引《诗》,不必与《经》同也。‘聿’与曰同。《载见》序云:诸侯始见乎武王庙也。墨子引此,继之曰:‘则此语古者国君诸侯之以春秋来朝聘天子之廷,受天子之严教;退而治国,政之所加,莫敢不宾。当此时,本无有纷天子之教者。’陈奂云:‘墨子释《诗》,章读旧章,此古说也。’按墨子盖以章为天子之严教,天下所当共守以尚同者也。”

《尚同中篇》,“《诗》曰:我马维骆,六辔沃若。载驰载驱。周爰咨度。又曰:我马维骐。六辔若丝,载驰载驱,周爰咨谋。”

此引《诗·小雅·皇皇者华》第四章与第三章之文也。文与《经》悉同。《序》云:“《皇皇者华》,君遣使臣也。送之以礼乐,言远而有光华也。”墨子引此,而继之曰:即此语原“语”下有“也”字,据王念孙校删。 古者国君诸侯之闻见善与不善也,皆驰驱以告天子。是以赏当贤,罚当暴,不杀不辜,不失有罪,则此尚同之功也。则此《诗》之古义,盖为遣使臣以告善于天子,足以补序之不逮也。

《兼爱下篇》,“周《诗》曰:王道荡荡,不偏不党。王道平平,不党不偏。其直若矢,其易若底。君子之所履,小人之所视。”

此文上四句,见《尚书·洪范篇》;下四句,即《诗·小雅·大东篇》之文也。苏时学云:“《洪范篇》四‘不’作‘无’。兹称周《诗》,或有据。《诗·大东篇》作‘周道如砥,其直如矢’,无两‘之’字。按古周《诗》必有袭用箕子《洪范》之文者,而孔子已删之矣。墨子引此而继之曰:‘古者文武为正,均分赏贤罚暴。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,即此文武兼也。’”盖墨子引此,以无所偏私为兼爱之义也。

《兼爱下篇》,“先王之书,《大雅》之所道曰:无言而不雠;无德而不报。投我以桃;报之以李。”

此引《诗·大雅·抑篇》之文也。前二句第六章之文,后二句第八章之文。 《诗》于“无言不雠,无德不报”下,继之曰“惠于朋友,庶民小子,子孙绳绳,万民靡不承”,马其昶释之云:“此言长民者,惠爱及于朋友,及于庶民,并及其小子,小子庶民之子也。施德如此,则其子孙绳绳,万民无不承奉之矣。《大学》云:‘以能保我子孙黎民,尚亦有利哉!’无德不报之说也。”盖《诗》言爱民者则民爱之,而墨子引此继之曰:“即此言爱人者必见爱也,而恶人者必见恶也。”其旨正相同。惟《抑诗》为卫武公刺厉王,故就君民者立言;而墨子引此,在劝人之兼爱,故就常人而言之。斯其异耳。

《非攻中篇》,“《诗》曰:鱼水不务,陆将何及乎?”

苏时学云:“此盖逸诗。”王念孙云:“陆将何及乎,不类诗词。‘乎’字盖浅人所加。”按“乎”字篆文作“ ”,“兮”字篆文作“ ”。“乎”盖“兮”字形近之讹。

《天志中篇》,“《皇矣》道之曰:帝谓文王:予怀明德,不大声以色,不长夏以革;不识不知,顺帝之则。”

此《诗·大雅·皇矣》篇文也。下篇亦引之。

《天志下篇》,“于先王之书,《大夏》之道之然。帝谓文王:予怀明德,毋大声以色,毋长夏以革,不识不知,顺帝之则。”

下篇所引,惟两不字作毋,其余均同。俞樾云:“声色二字平列。‘不大声以色’,谓不大声与色也。长之言常也;夏之言假也;革之言急也;急与宽假义正相反。宽以济猛,猛以济宽,故不常夏以革也。”按墨子引此而继之曰:“帝善其顺法则也,故举殷以赏之;使贵为天子,富有天下,名誉至今不息。”墨子盖以此为天能赏贤,以明天之有意志也。其所谓大夏者,俞樾云:“大夏,即《大雅》也。雅夏古字通。《荀子·荣辱篇》曰:‘越人安越,楚人安楚,君子安雅。’《儒效篇》:‘居楚而楚,居越而越,居夏而夏。’是夏与雅通也。”按“大雅”古作“大 。“夏”之古文作 ,从 声。新出土《石经》“夏”字作 ,从日, 声。此大雅所以或作大夏也。

《明鬼下篇》,“《周书·大雅》有之。《大雅》曰:文王在上,于昭于天。周虽旧邦,其命维新。有周不显,帝命不时。文王陟降,在帝左右。穆穆文王,令闻不已。”

此《诗·大雅·文王篇》之文也。周《诗》而曰《周书》者,孙诒让云:“古者诗书多互称。”盖二字本双声故也。“穆穆”诗作“亹亹”。墨子引此而继之曰:“若鬼神无有,则文王既死,彼岂能在帝之左右哉?”墨子盖以文王虽死而为鬼,故能在帝左右,以明鬼之为有也。

以上所引《墨子书》中之《诗》说,盖大略尽于此矣。由墨子之书考之,可知孔子删后之诗,其次序亦有不同于旧本,故或以《雅》为《颂》也。

四 礼

《艺文志》云:“墨家者流,盖出于清庙之守。”按《说文》示部云:“礼,履也;从示,豐声;古文作 。”柱按古文 盖象人祭于神前之形。礼之起原,盖起于祭祀矣。墨家出于清庙之守,则墨家之原于礼可知。又《说文》示下云:“天 象,见吉凶,所以示人也;从二,三 ,日月星也。观乎天文,以察时变;示,神事也。”礼起于示,故字从示。墨子尊天明鬼,则墨学与礼之关系,岂不明甚。《艺文志》云:“帝王质文,世有损益;至周曲为之防,事为之制。”则周礼之繁于夏殷可知。孔子曰:“周监于二代,郁郁乎文哉!吾从周。”而淮南子则言“墨子背周道,用夏政”。此墨子之礼学,所由与儒者异也。礼固起于祭祀,而其极则一切人事制度均括焉;千端万绪;不可悉论,聊举一二,以见梗概云尔。

《七患篇》,“五谷尽收,则五味尽御于主;不尽收,则不尽御。一谷不收谓之馑;二谷不收谓之旱;俞云疑“旱”乃“罕”字之误。 三谷不收谓之凶;四谷不收谓之馈;邵晋涵云:“馈”与“匮”通。 五谷不收谓之饥。岁馑则仕者大夫以下,王闿运说“下”当作“上”,是也。 皆损禄五分之一;旱则损五分之二;凶则损五分之三;馈则损五分之四;饥则尽无禄,禀食而已矣。故凶饥存乎国,人君彻鼎食五分之五,孙云:疑当五分之三。 大夫彻县,士不入学,君朝之衣不革制,诸侯之客,四邻之使,雍食而不盛,彻骖 ,涂不芸,马不食粟,婢妾不衣帛;此告不足之至也。”

此饥荒之礼也。

《节葬篇》,“故古圣王制为葬埋之法,曰:棺三寸,足以朽体;衣衾三领,足以覆恶;以及其葬也,下毋及泉,上毋通臭;垄若参耕之亩;则止矣。死者既已葬矣,生者必无久哭,而疾而从事。人为其所能,以交相利也。”

此墨子所述古丧葬之礼也。《节葬篇》与《非儒篇》,关系于儒墨两家丧礼者甚众,兹从略焉。

《明鬼篇》,“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,其始建国营都,必择国之正坛,置以为宗庙;必择木之脩茂者,立以为菆位;必择国之父兄慈孝贞良者,立以为祝宗;必择六畜之胜肥倅毛以为牺牲;珪璧琮璜称财为度;必择五谷之芳黄以为酒醴粢盛,故酒醴粢盛与岁上下也。故圣王治天下也,故必先鬼神而后人者此也。故曰:官府选效必先祭器,祭服毕藏于府,祝宗有司毕立于庙,不与昔聚群。”

此墨子所述之祭礼也。由此观之,则墨学之出于礼也明甚。然惟其主于节俭,持之太过,遂致失礼之中。故《艺文志》云:蔽者为之,见俭之利,因以非礼。

五 乐

墨子以节俭之故,而目睹当时之淫乐,故激而为非乐。作《三辩》、《非乐》等篇。然其答程繁之言云:

昔者,尧舜有茅茨者,且以礼,且以乐。汤放桀于大水,环天下自立以为王。事成功立,无大后患,因先王之乐,又自作乐,命曰濩;又脩九招。武王胜殷杀纣,环天下自立以为王。事成功立,无大后患,因先王之乐,又自作乐,命曰象。周成王因先王之乐,又自作乐,命曰驺虞。周成王之治天下也,不若武王;武王之治天下也,不若成汤;成汤之治天下也,不若尧舜。故其乐逾繁者,其治逾寡。自此观之,乐非所以治天下也。三辩篇文。

此墨子所引关于乐者也。然既引圣王之作乐,而又以乐少而非乐,则墨子之非乐,其不能自完其说也审矣。《易》曰:“苦节不可贞。”其墨学之谓乎?

六 春秋

墨子所学,自非孔子之《春秋》。然其所称述,亦治《春秋》者所不可不知者也。

《明鬼下篇》:

周宣王杀其臣杜伯而不辜,杜伯曰:‘吾君杀我而不辜,若以死者为无知则止矣;若死而有知,不出三年,必使吾君知之。’其三年,周宣王合诸侯而田于圃田,车数百乘,从数千人,满野。日中,杜伯乘白车,素车,朱衣冠,执朱弓,挟朱矢;追周宣王射之车上,中心,折脊,殪车中。当是时,周人从者莫不见,远者莫不闻,著在周之《春秋》。

昔者郑穆公,孙诒让云:此当为秦穆公之讹。 当昼日中处乎庙,有神入门而左,鸟身,素服三绝,面状正方。郑穆公见之,乃恐惧犇。神曰:‘无惧,帝享女明德,使予锡女寿十年有九;使若国家蕃昌,子孙毋失。’郑孙云:亦当为秦。柱按:或以郑属上为句。 穆公再拜稽首曰:敢问神名?曰:余为句芒。

昔者燕简公杀其臣庄子仪而不辜。庄子仪曰:‘吾君王杀我而不辜,死人毋知亦已;死人有知,不出三年,必使吾君知之。’期年,燕将驰祖,燕之有祖,当齐之社稷,宋之桑林,楚之有云梦也,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。日中,燕简公将驰于祖涂;庄子仪荷朱杖而击之,殪之车上。当是时,燕人从者莫不见,远者莫不闻,著在燕之《春秋》。

昔者,宋文君鲍之时,有臣曰 观辜,固尝从事于厉。祩子杖揖出与言曰:‘观辜!是何珪璧之不满?度量酒醴粢盛之不净洁也?牺牲之不全肥,春秋冬夏选失时,岂女为之与?意鲍为与?’观辜曰:‘鲍幼弱,在荷襁之中,鲍何与识焉?宦臣观辜特为之。’祩子举揖而槁之,殪之坛上。当是时,宋人从者莫不见,远者莫不闻,著在宋之《春秋》。

昔者齐庄君之臣,有所谓王里国,中里徼者。此二子者,讼三年而狱不断。齐君由谦杀之,恐不辜;由谦释之,毕沅云:‘由与犹同故两作’。王念孙云:‘由犹皆欲也,谦与兼同,言欲兼杀之,兼释之也。’ 恐失有罪。乃使之人共一羊,盟齐之神社。二子许诺。于是泏洫,孙诒让云:当作插血。 羊而漉其血。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;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,羊起而触之,折其脚,祧神之,毕云疑当云跳神之社。 而槁之,殪之盟所。当是时,齐人从者莫不见,远者莫不闻,著在齐之《春秋》。

以上所引,郑穆公之事,无著在郑之《春秋》之云。然下文云“若以郑穆公之所身见为仪,则鬼神之有岂可疑哉?非惟若书之说为然也”云云。所谓若书,当即指郑之《春秋》而言。以上下文例之,此段盖捝当是时,郑人从者莫不见,远者莫不闻,著在郑之《春秋》云云矣。

由墨子之说,则吾人之于《春秋》,可知者三事。

一,《春秋》乃历史之通名,非一书之专名。故周郑燕宋齐之史,皆名《春秋》;非惟《鲁史》名《春秋》而已。《孟子》曰:‘晋之乘,楚之梼杌,鲁之《春秋》一也。’学者遂以《春秋》为《鲁史》之专名,非是。班氏《艺文志》云:‘左史记言,右史记事;事为《春秋》,言为《尚书》。’以《春秋》为史之通名,其说得之。自孔子修《春秋》,经秦火之后,而孔子之《春秋》独传,余皆散灭。故《春秋》遂为孔子《春秋》之专名。犹《史记》本为《古史》之通名,而后世以为《太史公书》之专名也。

二,鲁《春秋》之体裁。鲁《春秋》之文,今不可得复见矣。惟公羊庄七年《传》云:‘不脩春秋曰:雨星不及地尺而复;君子脩之曰:星陨如雨。’所可知者,惟此所引寥寥数字而已。然以墨子所述周郑燕宋齐之《春秋》观之,则鲁之《春秋》当亦大略相似。左丘明为孔子《春秋》作《传》,实多本《鲁史》,则鲁《春秋》之体裁,盖略可知矣。然则古之所谓《春秋》者,其所载言与事并;所谓‘事为《春秋》,言为《尚书》’,盖非一定之论矣。

三,孔子修《春秋》,力除神怪。孔子修《春秋》,其微言大义,三《传》详之矣。然以墨子所述周郑燕宋齐诸国之《春秋》考之,其所载神怪之事甚详,左氏《传》所载亦多有类此者,则鲁《春秋》之文,当亦大略相同。然今观孔子之《春秋》,乃绝无此等神怪之事,惟详记灾异耳。然如公羊所《传》,亦不过记其为灾为异;或为注重民生而书,或为研究学问而书,详见拙著《公羊微言大义匡何篇》。 如是而已,则孔子之修《春秋》,其削神怪,祛迷信,岂非彰明较著者乎?而世有援神话以释《经》者,名为尊孔,实则诬孔而已矣。

统观以上所引,则墨子之学,其关系于《经》,岂浅鲜也哉?夫孔子之学,本于《六经》;而墨子所出,亦大抵相同。然墨子所引以《尚书》为最多,而《易》则无之,惟文句有一二略同者而已。至于《礼》虽时或称道之,而以非乐之故,亦时连类非之。《公孟篇》墨子驳公孟子曰:国治则为礼乐,乱则治之。是譬犹噎而穿井也,死而求医也。 孔子则不然,《六经》均经手定;然于《易》独作《十翼》,则墨子之所最略者,乃孔子之所最详也。孔子最重礼乐,曰:“为国以礼。”在齐闻韶,三月不知肉味,曰:“不图为乐之至于斯。”则墨子之所深恶,乃孔子之所深好者也。盖当论之,墨子之学,其根本偏重于《尚书》,《尚书》称天以治者独多,如《皋陶谟》之天叙,天秩,天命,天讨之类,固无论矣。即《甘誓》、《汤誓》、《盘庚》诸篇,亦莫不言天罚,天命也。故墨子本之,以天为有意志,故尊天明鬼。孔子之学,其根本最重乎《易》。《易》虽言天地鬼神,然不过以为自然之变。故曰:“先天而天弗违,后天而奉天时;天且弗违,而况于人乎?况于鬼神乎?”故孔子虽言天,亦唯曰:“天生德于予”,“天何言哉?”虽言鬼神,亦唯曰:“敬鬼神而远之。”盖不以天为有意志,与墨子之作天志明鬼,其旨大异也。盖墨子近于宗教家,而孔子则近于哲学家。墨子主有神论,而孔子则主无神论。故墨子引诸国《春秋》以明鬼,而孔子修《春秋》以削鬼,此其大别也。然礼之起,起于敬天事鬼,以孔墨之学之所从出者观之,墨子既尊天明鬼,必当独重于礼;而孔子则否,其视礼似当不若斯之重矣。而其事乃适相反,何哉?盖墨子本于天志,以为天之生人也爱无不均,故主兼爱无差等;兼爱无差等,则财难给;财难给,故不得不节俭;节俭,故不得不节葬,非乐;节葬非乐,故不得不非礼。见上所注墨子公孟子之言。 故墨子虽以孝视天下,《艺文志》言。 而以三年之丧思慕父母为愚。《公孟篇》曰:三年之丧学吾子之慕父母。子墨子曰:夫婴儿子之知,独慕父母而已,父母不可得也,然号而不止,此其故何也?即愚之至也。然则儒者之知,岂有贤于婴儿子哉? 孔子则不然,以为天无意志者也;人之生,天地之自然而已;而我之身则父母之遗体也,故主亲亲;亲亲故爱有差等,有 杀;有差等,有 杀;故财易给而为礼乐也易;亲亲故孝于其亲而慎终追远。故孔子虽言“未能事人,焉能事鬼,未知生,焉知死”,固主无神论矣;而又言“鬼神之为德,洋洋乎如在其上,如在其左右”,如在云者,盖明知其无而假设为有之辞,所以永人之思慕,而礼乐之所以独重也。及后世为之,儒者以重礼好乐之过,而繁文褥礼,迷信鬼神;墨者以节俭节葬之过,而至于无父之讥,皆失孔墨之本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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